前言
近年来,许昌银行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开展了有益的探索。其中,银行业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设,为拓宽辖内银行业纠纷处置渠道、提高纠纷处置效率、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和纠纷化解社会成本起到了积极贡献。
许昌市银行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调委”),是由许昌市银行业协会依法设立的调解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涉及银行产品与服务民事权益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银行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免费为银行业消费者提供咨询、投诉、调解、权利救济等维权服务。
设立银调委旨在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及时、公平、公正地调解银行业消费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有针对性地做好金融知识日常公众教育,通过调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公众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和契约精神。同时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工作,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及时向辖内银行业提出防范意见和建议。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
银调委是由许昌银行业协会在许昌银保监分局、许昌市司法局指导下成立,调解许昌市辖内银行业消费纠纷的群众性组织。银调委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兼职调解员若干名组成,主要负责联络协调、统计分析以及常规性纠纷的调解工作;兼职调解员从银行业资深从业人员、专业律师中选聘,协调做好疑难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调解受理范围
银调委受理调解许昌市辖内银行业消费者在接受银行产品和服务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银行业消费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银调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涉及银行业机构违反金融法规、政策问题;
当事人已就调解事项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曾无正当事由拒不执行银调委做出的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提出的申请;
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不予调解的事项。
三、申请调解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事由、有关证据;
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的,还应当向银调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调解工作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2.不得侮辱当事人;
3.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七、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4、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八、调解协议的效力及救济
1.经银调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自调解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银调委印章之日起生效。生效后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2.银调委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3.经银调委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经银调委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强制执行。
九、银调委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许昌市银行业协会(许昌市莲城大道联通大厦21楼)
邮政编码:461000
联系电话:0374-2696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