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金证明

时间:2024-08-25 06:22:10
企业资金证明[此文共934字]

资金信用证明

兹证明

拥有资金总额 万元

其中固定资金总额: 万元

流动资金总额: 万元

资金来源:

证明单位盖章: 财务负责人签字:注:1,填写资金数额一律使用大写。

2、资金信用证明由企业主管部门对财政部门出具

第二篇:最高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2014-2-9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2014]21号

发布日期:2014-2-9

执行日期:201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年来,我院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验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及时审理关于验资单位因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法院对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偏差。为正确执行我院的司法解释,规范金融机构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对前项所述情况,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此种民事责任不属于担保责任。

三、未经中理,不得将金融机构追加为被执行人。

四、企业登记时出资人未足额出资但后来补足的,或者债权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无效的,免除验资金融机构的赔偿责任。

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实或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出现类似问题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2014年2月9号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篇:资金证明

资 金 证 明

***************公司:

我公司为******************公司垫付车款,所购,,垫付金额总计----元(大写:-------元整)。

特此证明

****************(请收藏好 范 文,请便下次访问:WWw.)公司****年**月**日

第四篇:资金证明

资金证明

单位,截止到年月日在我行(分理处)存入工程款共计人民币万元。

(行)分理处年月日

第五篇:资金证明

成安县人民医院

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资金来源证明

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总投资数额预计1200 。

成安县人民医院

2014年4月12日 万元,医院自筹(附银行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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