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富贵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论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关系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公共管理学的问题引起了行政管理学界的关注。其中 一个基本问题是: 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一种观点认为, 从国外的研究情况来看,公共管理学就是行政管理学,两者的差别是由于翻译的
不同而造成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是有区别的,二者不 能等同。但这种差别何在?后者没有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笔者认为,在今天的 中国探讨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关系,不能仅仅以西方学者的观点为依据, 而主要应根据中国目前的理论与实践来探讨。 本文试图首先通过对公共部门的科 学界定来确定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 然后在此基础上探究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 理学的关系。 一、关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区别 人类社会是一个整体,然而这个整体又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人们可以对这些 不同的部分给予不同的称谓,如社会团体、社会群体、社会部门等。其中,有关 这些社会部门的分类, 人们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运用不同的标准对之加以区分。 例如,传统社会科学一般将整个社会部门分为政治部门、经济部门、文化教育部 门、科学技术部门,等等。为了从更宏观上对社会部门进行分类,并有助于研究 不同社会部门管理的规律, 当代一些社会科学家将整个社会部门区分为三大部门: 第一部门为政(论文库)府组织,这是纯粹的公共部门;第二部门为工商企业, 这是非公共部门,西方的一些学者将之称为私人部门;第三部门是介于政(论文 库)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之间的一些部门,这些部门非常复杂,有的更具有工商企 业的特点但又不同于工商企业,往往被称为公共企业或公益企业;有的则更类似 于或依赖于政(论文库)府组织,往往被称为非政(论文库)府公共机构。前者 如在城市中由市政(论文库)府投资兴办和经营的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 司等;后者如由政(论文库)府投资兴办和主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福 利机构、 非营利性的公共医疗机构以及类似于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的中介组织等等。 政(论文库)府作为所谓“纯粹的”公共部门,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第一,政(论文库)府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所说 的公共事务包含了社会中除私人领域(按西方学者的观点,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一 般属于私人投资领域,因而这方面的事务被划归于私人领域,属私人事务)以外 的所有事务。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有些事情固
然可以通过私人或私人组织来进行 处理,小到个人的谈情说爱、结婚生子,大到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但是,还有 很多事情是无法由私人或私人组织来办理的。例如,人口的控制和管理、社会治 安、大江大河的治理和维护、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公民基本生活的社会 保障、国民素质的提高和智力开发,等等。有关这些事务的管理,必须由一个超 越私人或私人组织之外的公共组织来进行处理或加以管理。 第二,政(论文库)府组织用来从事公共管理的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把这种权 力称之为公共权力,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理由:一是这种权力就其性质而言, 它总是表现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某一个阶级的权力, 而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私 人权力。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尽管皇帝把皇权当成自己的一种家族权力,但它实 际上是代表整个封建地主阶级的,离开了它所代表的整个阶级,这种权力就不会 存在了;在资本主义社会,政(论文库)府组织的权力被宣称为是一种来自于全 体公民的权力,尽管它实际上仍然是有产阶级的权力;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国
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已经被写入了共和国的宪法。一句话,自从政(论文 库)府产生以来,几乎所有社会的政(论文库)府组织的权力在性质上都是公共 的,当然,由于社会性质的不同,在“公共”这一概念下所隐含的意义有所区别。 第三,政(论文库)府组织所掌握和运用的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我们知道, 政 (论文库) 府要通过行使其权力来实现其职能, 必须以掌握一定的资源为前提。 没有一定的人、财、物作基础,整个政(论文库)府组织就无法运转起来。而在 人、财、物等资源中,从政(论文库)府控制的角度而言,对财源的控制又是非 常基础的。政(论文库)府组织的财政来源于全体公民的税收,因而其财政实质 上是一种公共财政。此外,政(论文库)府所控制的国土、矿山、水利等重要资 源,也是一种公共资源。 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就其本质而言,是为全民所共享的。第四,政(论文库) 府组织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是一种公共物品。这种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作为一 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它不能单独提供给每一个人,而是自动提供给社会中的所 有人。例如,国防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便是如此。一个国家的国防力量保卫着该国 的全体居民,而不需要每一个人单独购买。 因此, 单个个人不会花钱也可能享受公共物品, 即所谓的“搭便车”现象。 这样, 单个个人一般不会自己花钱来购买公共物品,这种物品只能由政(论文库)府来 购买或提供
供。第五,政(论文库)府组织行为的价值取向是公共利益。政(论文 库)府组织是一种公共服务组织,从理念上讲,它应该把全体公民当成自己的服 务对象,它不应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对于政(论文库)府组织来说,凡是追求 自己本组织、本部门利益的行为都是错误的。因此,政(论文库)府应该是一种 “公益人”而不应该是一种“自利人”。它应该也只能把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作为本 组织、本部门的行为目标。在这里,公共利益应该理解为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 当然,在一个存在着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社会里面,由于不同阶级之间、不同 团体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而且这此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利益与全体公民 的共同利益也可能发生冲突,因此,在政(论文库)府如何对待社会共同利益的 问题上也有一个哪个阶级、哪个团体的利益优先的问题,但这并不能因此否定政 (论文库)府组织行为以公共利益作为基本价值取向这一事实。 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门应该既包括“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论文库)府组织, 也包括“准”公共部门即第三部门。第三部门之所以被归入公共部门,主要原因在 于: 第一,第三部门主要是一些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其生产或活动的基本目标是 公益性,即为公共利益服务,这与政(论文库)府组织即“纯粹的”公共部门的目 标是一致的。 第二,第三部门市场化程度较低或非市场化,其生产、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往往 由政(论文库)府实行控制或必要的行政管制,因此它与政(论文库)府组织存
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甚至被当做政(论文库)府组织用来实现其目标的一个重 要工具。 第三,第三部门为社会提供的产品也往往是一种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这 与政(论文库)府为社会所提供的物品是一致的,至少基本是一致的。 第四, 第三部门的投资主体或提供资源的主体也主要是政 (论文库) 当然, 府。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第三部门也应向私人资本开放,允许私人资本 ……此处隐藏11869个字……必须符合海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五是执法行为符合法定的形式。海洋执法中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严肃、郑重、明确,以利遵守和执行。
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执法原则的含义是指海洋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公正、适当、合理。为此,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做到:认真理解并贯彻法律指示的意图、目的和国家海洋利益的根本要求;执法人员应有较高的素质,特别是公正的品质。除此之外,还必须建立健全两项客观的保证机制:一是立法机关等的监督;二是对自由裁量权明显不符合法律目的和公众利益,或者有错误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得到解决。
应急性原则。 海洋执法的应急反应是指海上一旦发生或出现违法、违规案件或其它海事事件和异常问题时,不论是正常海洋活动产生的还是在非正常下突发或偶发的,海洋执法机关和海上执法力量(推荐打开范文网wWW.),都应该在规定时间或者最短的时间内,迅速组织起来,运用适当的装备技术手段赶赴现场,按照应急计划方案、技术规程进行调查取证和海上处理。
三、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的海洋法制建设相对一些发达的沿海国家来说起步较晚,在过去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一些传统观念的禁锢,对海洋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在一段时期里,海洋法制建设进程缓慢。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思想的提出,使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我国的海洋法制建设得到空前的发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海洋立法工作仍需加强。海洋立法不仅为沿海国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海洋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还为管理海洋的行政、经济及其他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因此,海洋立法在海洋法制化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我国现行海洋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传统海洋产业单项法规较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快而健全;海洋综合管理法规几乎空白;单项海洋法规的协调非常困难。 造成我国海洋法制的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很多,但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能不说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海洋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立法前期准备不充分。在我国目前海洋管理以分散的行业管理为主、集中协调为辅的体制下,涉海部门和行业间的协调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涉海管理部门的职权分工不甚明确,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的权威又未形成,实际上是只有分散管理而缺乏协调管理的机制,各涉海行业管理部门各行其是,“五龙闹海”愈演愈烈。一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作中缩手缩脚,不能很好地承担起建立和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重任,不能下大力气组织进行海洋立法的调查研究工作,难以把握我国海洋立法的现状和未来,因此难以做出正确的海洋立法预测和编制科学的海洋立法规划,难免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忙乱现象,难以克服法出多门,缺乏协调的情况。鉴于目前的这种状况,国家应从体制改革着手,理顺关系,分清各涉海管理部门的职权,强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放开手脚,努力承担起建立和完善我国海洋立法体系和海洋法律体系的重任,下大力量组织海洋立法的调研和立法预测工作,尽快编制出我国海洋立法的中期和长期计划,适时地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海洋立法项目。这是改变我国海洋立法落后状况的根本措施。
立法程序有待完善。目前,我国在立法程序的法律化方面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如全国人大已与199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但我国立法程序的法律化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立法程序法规仍然需进一步完善,立法标准和专门立法程序仍有待创制。特别是目前仍不能完全杜绝行政机关左右立法的现象,“越权立法”等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法律议案的通过时,不能将民主化和科学化有机结合起来。一个法律议案在审议时往往因为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问题争论不休而难以通过。
立法时对执法问题考虑不充分。国家海洋局作为国务院管理海洋的职能部门,理应承担起协调全国海洋工作的任务,但由于部门间分工不明确,协调职能既无法保障,又未形成有效的机制,因此实际上仍是分散管理的体制,综合管理困难重重。分散管理体制又导致海上执法管理的分散,各涉海行业管理部门纷纷组建和扩充自己的海上执法管理力量,兴造船只,购置设备及先进仪器,但各管理部门的资金毕竟有限,要单独管理我国广阔的海域,往往显得力不从心,鞭长莫及,尽管“海监”、“港监”、“渔政”、“公安”等执法船只纷纷出动,却不能覆盖我国的全部海域。国家海洋局和渔政管理局曾进行了联合执法的有益尝试,但因种种原因不能坚持下去,结果仍然是各执其法,效率不高。为维护我国海洋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确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我们在立法时应当考虑到实施的可行性,实现执法的统一性,依据我国的海洋执法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以达到最佳执法效果。
总之,在海洋立法活动中,应加强海洋综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协调好单项海洋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强化海域使用的法律体系,使我国海洋法尽快全面地与国际海洋法接轨,保证我国的海洋实践活动在和谐、有序、良好的环境下进行。
海洋执法管理体制有待改进。海洋执法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关系到海洋执法过程中执法的具体问题。如,执法机关的分工职责,执法机关的权限范围,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关系,执法的有效性和力度等问题。总之,一个好的管理体制能够带动所有的工作。目前,我国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关键是建立健全海洋综合管理体制,使分散的、法出多门的海洋管理体制得到统一、协调。
海洋执法机构有待完善。海洋作为特殊的区域,与普通行政执法有一定的区别。海洋执
法需要一支能适应海洋环境的监视力量,没有这支力量,就不可能发现违法违规的事件,因而海洋执法的行政行为也就不可能产生。除此之外,海洋渔业、海洋环境、海洋交通安全、海上缉私等行政部门在国家海洋局的统一指导下,分工协调,各司其责,共同依法管理海洋。海洋执法队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中国海上执法队伍与海洋行政执法机关是海洋执法活动的主体,肩负着我国海域的海上监督、检察等执法任务,是我国海洋良好秩序的创造者和捍卫者。海洋管理人员应该具有较高的海洋法律素养和较多的海洋法知识,才能胜任复杂的海洋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建设一支强有力的海上执法力量是发展海洋事业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目前,我国在港监、渔政、交通、治安、缉私等原有执法队伍建设的基础上,更应加强中国海监队伍建设。
参考文献:
1.《海洋行政管理通论》 鹿守本编著 海洋出版社
2.《林政管理学》 王一军编著 海洋出版社
3.《行政管理学》 陈志平主编 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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