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学生在校保证书
保证书
本学期以来,学校男生303宿舍常有钱、手机、饭盒等财物
丢失现象发生。为避免他人对我的嫌疑。我保证以后不乱窜进303宿舍。如果我再进入303宿舍,一旦再有财物丢失,则由我负责赔偿。特此保证。
保证人签名|如下;
1、2、3、4、5、6、7、
8、9、10、1 1、12、13、
14、15、16、17、18、19、
20、21、22、23、24、25、
26、27、28、29、30、31、
32、33、34、35、36、37、
澄泰乡初级中学156班
2014年10月23日
第二篇:在校学生家长保证书
学生家长:
为确保您的孩子在校学习、生活正常有序进行,充分保障您的孩子人生安全不受到任何伤害,明确学校与学生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现要求您及您的孩子做好如下事宜:
一、安全责任:
1.每学年秋季开学按时交纳规定数目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每学年保费不少于40元),原则上不按学校规定交纳此项保险的学生不得入学注册;
2.学生在校期间应该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如有事情必须外出的应该事先向班主任请假,在获得班主任批准后,持请假条向宿舍管理员进行登记,出校门时应主动向门卫出示请假条,方可离校。严禁擅自外出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作出严肃处理,直至劝退。
3.住宿生应该按学校有关宿舍管理制度及宿舍管理员的要求,按时作息,不得在宿舍及楼道内大声喧哗,不得寻衅滋事,不得吸烟酗酒;做到行为自律,杜绝小偷小摸行为,更不得有向学生讨要财物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出现,否则视其行为的严重程度作出处理,其后果自行负担。
4.住宿生在宿舍休息时间内,应该自觉保持宿舍环境整洁干净,服从宿舍管理员及室长的要求,坚持日日搞好个人及环境卫生。
5.学生就餐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不得出现混抢行为,也不得与伙食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如有意见应按正常渠道进行反映问题。
二、学生要求: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做到按时完成各科老师布置的作业,不得出现拒交作业现象。
2.学生不得无故离校,如发现三次以上无故不到校的行为,学校会作出令其退学。
3.争做文明学生,做到尊师重教,不得出现打架斗殴行为,如情节严重学校将会勒令其退学。
4.按时向班主任交纳各项费用,对不合理收费有权拒交。对于学校正常收费不按时交纳或拒交的学校将会建议其转学。
5.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其应享受的各项政策性补助、补贴、支助一概全免。
三、升留级规定
1.学生家长应及时监督孩子按时完成学业,尽到家长监护职责。
2.学生学习成绩出现下降时,应主动与班主任取得联系点查明成绩下降原因,采取补救措施。 3.为了您孩子的前途着想,如成绩不理想时应听从班主任建议,采取留级或转学手段。
学生家长:
****年9月1日
第三篇:在校学生安全协议书
***中心完小在校学生安全协议书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
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一、**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者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
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
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二、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学生在校外发生的安全事故与学校无关。
四、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五、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学生不听指挥,违犯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六、学生监护人要做好学生交通安全监护工作,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学生搭乘不安全的交通工具,如学生不按学校要求去乘坐违规车辆而出现交通事故的,由学生自己承担责任;学生违反规定在校园内骑自行车出现事故的,学校不负责任,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七、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由肇事者承担责任。
八、严禁学生私自到河、沟渠、坝塘边玩耍,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九、严禁学生私自外出学校,否则造成事故学校不负任何责任,一切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十、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校学习期间。
乙方(学生监护人):代表(班主任):
甲方(学校):
2014年2月16日
第四篇:学生在校安全责任书
马路中心校学生在校安全责任书
为了加强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一个安全、舒适、优美的校园环境,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依据县教育局对学校安全工作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一、班主任要用《小学生守则》、《小学生一日行为规范》严格要求学生,积极开展有益的课外活动,课间不追逐打闹,不持棍棒等玩耍,以防撞伤。
二、班主任加强对学生“五爱、四有”教育和文明礼貌教育,不得带小刀来校,触摸电源,燃放鞭炮。不许爬攀楼房的围栏,不许上三楼玩耍,不私自上篮球架,班主任对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要严肃对待,严加管教。
三、班主任要制定周密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精心组织,开展有益的大课间活动、文体活动、上下楼时有秩序的行走,不许推、拉、跑,以免跌伤。
四、班主任教育学生不要到河边去玩或私自下河,对屡教不改的学生,要及时通知家长,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以免发生不安全事故。
五、班主任要经常向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过马路要走靠右行,学生到校不要骑自行车,不要扒车或骑车带人。
六、冬季教室供暖时,在及时打开门窗通风,保持教室环境卫生清洁。
七、全体教师要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平等、公正的对待学 5
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歧视后进生,不以任何理由使其学生厌学、逃学、辍学。
八、若发现学生有病或者发现学生未及时到校,班主任首先要向学校汇报情况,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查清情况,以防不测。
九、教育学生不食用“三无”食品,在来校的途中不购买小摊位上的食物,严禁病从口入。
十、本班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事情必须在当日上报,重大伤亡,火灾等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学校领导。
十一、科任教师负责课堂、自习辅导时间段内全体学生的安全,上课首先检查学生人数。班主任是班级安全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科任教师是自己课堂安全教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十二、门卫每天在上课铃响要及时给铁门上锁。
十三、每天放学后值周教师和科任教师要及时组织学生集合放学,并把学生安全送出学校。
十四、值周教师、门卫保障学校财产安全,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以上十四条规定,全体教师必须严格执行。
年级班教 师:
校 长:
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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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在校学生安全协议书2014
学生安全协议书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签定本安全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守法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3条处理。
3、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本文来源WWw.):(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3)来自校外突发性,偶然性侵害造成的或者不可抗拒自然因素造成的。
5、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6、学校开展内外集体活动,因学生不听指挥,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7、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准开摩托车上学,不准爬车、拦车、追车,不准在公路上玩耍、追逐、嬉戏。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在校园骑自行车,违反规定出现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8、学生严禁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一般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9、学生应该按学校规定地点食宿,在校外食宿造成意外后果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指定的食宿方应按学校签定的责任书去履行职责。如果受害方能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应承担部分责任。
10、严禁学生私自到江河、湖海、深水潭、池塘、水库等游戏或洗澡,否则,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11、学生在已经投保的情况下,发生安全事故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学生必须履行《学生安全承诺书》及《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发生事故则由学生本人负责。
1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在蛟河六中就读学生每学期签一次,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蛟河市第六中学(学校盖章)
乙方:(学生父母监护人)签字:学生姓名:
2014 年2月 25 日——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