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具体架构初探--以非美籍人士设立美国可撤销的朝代信托为例
非美籍人士在美国设立可撤销的家族信托是从美国联邦所得税、遗产税和财富管理传承为出发点,税务上的考虑重点是:1未来受益人是否具有美国国籍;2交付信托的资产是在美国境内还是境外。于是,应对纳税身份、纳税筹划和申报安排。
可撤销信托,在税法上被视为授予人(委托人)信托,设立人仍然保有信托资产的撤销、更改和享受收益的权利,不会有完全赠与的情形,资产所有权和联邦纳税义务仍然归属于设立人。
但朝代信托有一些有点。依据是美国有关财产转移的四条法律: 第一,遗产超过一定程度要交遗产税,税率在40%左右;第二,每人可以給任何人贈與價值14000美元的財物,若夫妻聯合贈與則為28000元;第三,每人一生有543万的生前赠与额,夫妻加起来是1086万; 第四,如果隔代传授,即不传子而传孙,则在遗产税之外要再交一个隔代赠与税,税率和遗产税一样,大约是50%。于是可以做合理的税务和财产传承筹划。
可撤销的朝代信托属性要求:
1设立人生前随时可以撤销,将资产回复到境外设立人的名下,为授予人信托。
2财产保护不被受益人之外的其他人请求,避免出现第三者出来争财产。
3隐藏财产目的。一般表面上持有人将不再是委托人自己,对财产隐藏有一定作用。
4信托设立人去世前无美国所得税与财产披露问题。如果设立人是非美国人士,且信托资产并无任何美国来源和所得,那么没有美国所得税与财产披露的问题。当然如果受托人是美国公司,那么境外账户接受FBAR披露义务。
5一旦设立人去世了,信托将由可撤销信托转变为不可撤销信托,成为真正的美国家族信托。
6设立人不能有民国移民的企图,一般是非美国界家族长者设立。
简单朝代信托可能的主要内容:
朝代信托:
第一条:信托名称与性质
第二条:信托财产
第三条:设立人生前信托
第十五条:委托人信托地位
第十六条:管辖法和注册地
第十七条:挥霍者信托条款
第十八条:信托目标和定义
第十九条:美国境内外信托
第二十条:其他事项
受托人(享受利益分配):
第四条:设立人死后不可撤销信托及主要受益人
第五条:信托剩余财产的受益人
受托人(管理委托财产):
第六条:受托人权力
第七条:管理性受托人
第八条:信托会计、记账、资讯
第九条:受托人条款
第十条:信托保护人
第十一条:投资顾问
第十二条:选择委员会
第十三条:分配委员会
第十四条:信托角色特别条款
信托角色特别要求:
1限制受益人及保护人、设立人担任重要的信托角色,避免权力过大导致信托财产被视为遗产。
2信托角色由受益人、设立人或其关系人担任,则限制其自我交易或分配信托财产给自己的权力,避免被认为对信托有过大的控制权。
3一般来说设立人、受益人(不能有选择和分配权)、保护人及关系人(避免权力过大),这三类人不能担任受托人、选择委员会、分配委员会。
4受益人指派受托人、保护人、选择委员会、分配委员会的权力时,不得指派自己关系人。
信托角色指派、解除界约定汇总如下:
受托人:委托人委托,委托人死后由保护人指派,保护人不能决定的由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保护人和受托人可以一致决定移除受托人。
保护人:设立时,由信托条款制定的人担任,或设立人指派。
设立后,由信托条款制定的人担任,或保护人指派下一任保护人,或有资格的受益人多数决。
受益人经过法院确认可以移除保护人。
继任者的指派:
有资格的受益人表决:由成年且有法定资格的受益人多数决。
未成年且有法定资格的受益人,由代理人参与多数决。
30天仍无安排的,由受托人向法院申请。
投资顾问:信托条款制定的人担任,继任者由前任指派,无指派的,由信托保护人指派(可自己或受益人)。
选择委员会:每位成员指派自己继任者,没有的,其余成员指派;都没有指派的,保护人指派,受益人不能参与指派。
分配委员会:由保护人指派或撤销或信托条款制定的人担任,保护人不指派或移除的,受益人向法院确认后可以移除或指派。受益人一般不能自行指派和解除。
简述信托角色的作用:
信托公司做受托人,
信托保护人:类似于公益信托中的监察人。有权利指派、移除受托人,并且可以转注信托。信托保护人保全信托资产,监督受托人运作,权力极大。可以任免投资顾问、分配顾问、选择顾问、受托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剔除与增加受益人,完全可以与受托人制衡。
投资委员会:投资顾问的权力一般与收益权无关,不受到谨慎投资人条款的限制。
选择委员会:通常只新增慈善机构作为受益人,权力有限,自己指派即可。
分派委员会:一般条文中明确分配委员会是唯一自由裁量去决定分配以及分割信托。分配委员会决定每年收益分配金额及受益人选,至关重要。
信托受益人:一般包括配偶、子女、其他受益人,享受信托界收益和分配。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受益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