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交通安全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学生(幼儿)交通安全管理,增强学校、幼儿园、学生和学生(幼儿)家长交通安全意识,保证学生(幼儿)家长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学生(幼儿)交通安全,根据《2019年全县中小学校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特签订本责任状。
一、校园(幼儿园)安全及学生(幼儿)交通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幼儿园)与学生(幼儿)家长都要为学生(幼儿)的交通安全共同负责。
二、学校(幼儿园)负责学生(幼儿)在校期间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通过设立交通安全课、召开学生(幼儿)交通安全班会等形式对学生(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学生(幼儿)学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从小培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幼儿)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确保学生(幼儿)在校期间的交通安全。
三、学生(幼儿)家长负责学生(幼儿)上下学期间和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学生(幼儿)家长在接送学生(幼儿)上下学时,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驾乘摩托车要戴安全头盔(包括学生),驾驶机动车要系安全带,不得驾驶无牌摩托车(机动车),不得无证摩托车(机动车),不得驾驶不合安全要求的摩托车(机动车)接送学生,不得超员、超速、酒后驾驶,确保学生(幼儿)上下学期间交通安全。
四、学生(幼儿)家长要严格遵守学校管理规定,按照学校(幼儿园)规定的上下学时间接送学生,不提前或不推迟到校接送学生。在学校(幼儿园)门口要服从交警部门和学校(幼儿园)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规范停放摩托车(机动车)、做到不乱停乱放,自觉维护停车秩序、以免造成学校(幼儿园)及周边道路交通堵塞。
五、学生(幼儿)家长是学生(幼儿)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学生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如发现学生有交通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教育纠正,未雨绸缪、防微杜渐、使学生(幼儿)从小养成良好的文明交通习惯。
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严禁未年满12周岁的学生驾驶自行车;严禁未年满16周岁的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严禁未年满18周岁的学生驾驶摩托(电动)车。家长对学生使用交通工具负监管责任,学校对学生使用交通工具负监督责任。
七、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幼儿园)和家长各存一份。自签订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