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市法院涉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时间:2024-03-11 17:16:41
对全市法院涉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此文共7336字]

对全市法院涉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一、全市法院涉金融债权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三年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金融执行案件  件,其中涉普通企业 件,涉国企 件,涉自然人 件,已结304件,未结16件(其中涉普通企业未结 件、涉自然人未结 件,涉国企 件)。

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金融债权执行案件累计结案 件,结案率 %,实际执结案件到位金额  万元。

具体说,各年度金融债权执行案件结案均以程序性报结为主,实际执结案件数较低。近年来,全市法院金融债权执行案件累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件,其中涉普通企业 件,终本率 %,涉国企 件,终本率 %。案件终本后,除 件之后恢复执行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实际执结外,其余 件均为程序性报结,占到累计结案数的 % ,而金融债权执行案件实际执结仅 件,仅占累计结案数的 %。

各年度金融债权执行案件实际执结到位金额偏低。虽然在地方党委、政府、党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切实加大执行和解及债务重整、破产力度,   等一批陈年积案得到了实质性化解,2018年仅中院本级就执行到位了 亿元,全市达到 亿余年,与16、17年相比分别提升了 %和 %,但相较于全年 亿元的收案申请执行标的额而言,金融债权案件的执行进展缓慢,依然在困难中推进。

二、涉金融债权执行案件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被执行人查找难。被执行人难找是造成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一点在涉金融案件执行中尤为凸显。部分案件欠债的自然人履行能力较弱,甚至根本没有履行能力,为躲避债务,常年外出打工。部分案件被执行人是一些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的企业,这些企业负责人此时不是尽力挽救企业,而是为了谋求私利,想方设法逃废金融机构债务,弃企潜逃的企业主不在少数。在我们执行调查中曾经发现,部分企业负责人将户口在原户籍地迁出后,长期未迁入准迁地,户口信息长期处于悬置状态,几乎所有用本人身份证领取的手机号码均无人接听,并长期使用他人名下车辆出行,反侦察意识较强,从而增加了执行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难度。

(二)抵押财产处置难。抵押财产是涉金融案件中最主要的执行标的,主要体现为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等。这就导致了一是因标的价值较大或者专业性强,网拍成交率低,尤其是一拍成交率极低,并可能因此导致拍品价值减损。二是如果工厂正在生产经营,抵押财产往往不具备处置条件,特别是在企业互联互保多发的态势下,为了劣势产业的债务清偿而掏空优势产业,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金融风险及法律风险。三是部分企业场地往往被租赁给其他主体经营,很多均为10年以上长租,且租赁合同显示租金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强制清场阻力大,处置周期长,其中也不能完全排除有抵押前租赁权的存在,增加处置难度。四是抵押财产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职工权益,这些权益有时候经法院反复张贴公告,或者邀请基层组织协助调查均得不到充分的反映(即便有个别职工会将相关情况告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不会采取申请破产审查的方式维权)。但是一旦法院采取上网拍卖措施,尤其是网拍成交后,上述职工权益就会像雨后春笋一般纷纷显现,并且要求申请破产审查,因职工债权在破产重整中的优先受偿顺位,针对金融债权来说就形成了“无益处分”,针对网拍买家来说又形成了新的物权关系,因各方互不相让,导致法院“进退维艰”。

(三)被执行人规避履行方式翻新,防不胜防。被执行人采取种种办法、手段规避法律以逃避债务,是形成当前涉金融案件执行难的一个突出因素,不容忽视。最常见的一种方式为企业设置“傀儡法人”,公司账号闲置,各类资金通过个人账号进出(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等到公司被掏空后,因该“傀儡法人”没有实际清偿能力,“实际负责人”否认自己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因债权人不愿意提请刑事立案,以及不愿意垫付司法审计费用等原因,导致执行难度很大。此外,通过公司人格混同、虚构债务、虚假协议离婚、虚假破产、签订虚假协议将企业资产抵押或者出租等规避执行形式层出不穷。在执行程序中,个别被执行人还反复提起执行异议、复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或者通过假意执行和解拖延执行,给执行工作造成很大障碍。

(四)确属执行不能。经过执行干警深入现场核查,确实有一批被执行人家涂四壁,经过走访村委会也能够证实被执行人确属生意经营失败,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如重大疾病、天灾人祸等,导致暂无履行能力。还有企业被执行人已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经营规模很小,土地多为租赁集体土地,厂房、机器设备老旧(还不够拆卸搬运费用),无可供执行财产。针对上述案件本不属于“执行难”的范畴,但是因为金融部门与法院在相关认定标准方面的不一致,以及因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等原因,导致一批案件长期处于搁置状态。

(五)部分金融案件被执行人同时触犯了“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处于“刑民交叉”状态,根据“先刑后民”的处置模式,即便存在抵押权,在较长的非法集资案件诉讼程序中,通常在形成判 ……此处隐藏2017个字……权人、被执行人建立密切磋商机制,从服从供给侧改革、助推产业升级的大局出发,严格落实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给予涉案企业调整发展战略、重组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机会,以时间换空间,实现互利双赢。三是在建立破产专项基金。在企业互联互保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不乏存在着一批企业确属于无产可破的状态,本着自愿为原则,由法院从审理的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成立破产专项基金,对报酬过低或无法计算报酬的管理人进行补偿,以及对破产企业特困职工、特困自然人债权人等弱势群体进行援助,推动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四是建立简易破产程序,完善审判、执行与破产审查的程序衔接,实行执行与破产措施与办案效果共享,兼顾效率与公平,推动破产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五是针对破产审理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及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严肃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从金融机关角度考量,需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形成攻坚克难的合力

1、要从源头上严把放贷及贷款监管关。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核查贷款人身份信息和住址信息,尤其针对企业法人要认真区分“实际控制人”和“名义法人”,以及企业是否存在着“身份混同”。在确定担保人的过程中,应当实现对被执行人亲属及密切关系人的“应保尽保”,减少后续的规避执行风险。在办理抵押放贷审查时,不能简单依据贷款人提供的书面资料,而应实地深入考察,选取权属明确、价值稳定、易于变现的财产,并严格审查担保方的担保资格和抵押物的情况,确保担保的切实有效,防止重复抵押。在评估财产价值时,应充分考虑此后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和贬值空间,将贷款金额尽可能控制在抵押财产完全足以清偿的情况下,或要求贷款人补充提供更充足的抵押和担保。要及时调查核实贷款人职工权益、在建工程等相关保障金的落实情况,全方位摸清贷款人信用状况及准确预判贷款人的履行能力。要对贷款人的资金使用、经营状况以及担保物资的保管、处置等情况,随时加以了解掌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请求法律保护。对符合金融诈骗条件的,建议金融机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银行的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或问题,要及时处理、及时纠正,同时要严格控制企业开户,搞好防范监督,防止债务转户脱逃。

2、及时保全及收集固定涉案证据材料。在诉讼过程中或得知贷款人因其他案件涉诉后,银行应积极就抵押财产向法院提出保全查封,努力为自身和受诉法院争取到未来“首位查封处理”的执行主动权。此外,要尽早收集固定贷款审批及银行流水信息,充分发挥财务专业优势,分析、研判被执行人涉案财产线索,并及时核查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地址信息,以及微信、qq号、电子信箱等电子联系方式,帮助法院提升诉讼保全及其他执行措施的精准度。

3、针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要认真树立依法协助执行的理念。一是要减少网络查控信息的反馈时间,提高各类信息的准确度。建立线下执行信息核查机制,设立专人专柜受理法院各项执行查询信息。二是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配合、协助执行,对于法院提供的法律文书能够高效开展形式审查,避免对执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对异地法院委托协助事项做到一视同仁,从全方位提升协助执行效率的角度,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和降低执行成本,推动实现债权兑现的最大化。三是倡导有更多的银行与法院协作,积极拓展“网络按揭贷款”适用范围,提高土地、厂房等大标的拍品成交率。四是及时与被执行人约定好涉案抵押物的处置条件和处置价格,如约定以购置价格减去资产折旧,或者积极选择使用网络股价、定向询价机制确定涉案标的网络司法拍卖保留价。五是对于已经掌握的被执行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涉嫌转移资产等证据,及时向法院提供,或者及时申请启动司法审计程序。针对确有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证据的,依照拒执罪公诉或者自诉程序提请立案,为及时查控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及其名下的财产创造条件。六是积极争取执行和解,尤其针对名下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被执行人,要以和解促进企业的正常经营,防止因“互不相让”而导致企业经营搁置,进而导致企业整体资产大范围减损的情况。针对政府主导的一些项目,尽量多做一些让步,争取分期予以履行。针对在建工程、正在运营的项目等,可以采取引入第三方的形式予以盘活。针对难以处置的厂房机器设备,采取长期租赁的方式实现止损。针对闲置土地等优质资产,可以采取由双方共同开发,以开发所得利润抵偿债务。

4、采取债权转股权等灵活方式兑现权益。对一批技术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效益较高且具有股份制改造前景及市场发展前景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可以采取债转股等形式实现解决其负债率过高的问题。实行债转股的企业,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对于企业来说,可以解除银行债务和利息负担,赢得重新筹资的能力和机会,银行则以产权所有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有效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待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后,再通过股权转让或上市流通收回原投入资金;对财政来说,贷款利息摊入成本,在税前支付,而投资红利在税后分配,从而增加了财政收入。

5、与法院携手扎实推进信用惩戒体系建设。在金融监管、银行、法院之间联网,实现信用信息的传递与共享,由金融机构帮助法院根据案情及时了解涉案被执行人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日常消费、现金流水等方面的信息;由法院及时通报涉案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并充分运用银行系统点多面广的优势,加大向社会曝光力度,形成联合信用惩戒措施的联动与累加效应。由银行充分发挥出限制贷款的“杀手锏”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诸如强制票据交易、降低信用评价等“全开放、多层次、有力度”的联合信用惩戒体系,同时对守信者在银行贷款与政策扶持等多方面予以奖励,推动在全社会形成“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浓厚社会氛围。尤其是针对被执行人严重的转移资产逃废债等问题,建议由地方金融机构债权人积极向上级反映,在此基础上,启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信用惩戒和执行联动措施,如可以将严重逃废债企业、行业宣布为无信誉或者不守信誉企业、行业,对上述企业联合执行不开立新账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结算的“三不”金融制裁措施,从而有效打破金融监管和信用惩戒的死角,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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