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议事决策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规则
1.领导小组会议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全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事项;
2.领导小组会议一般由组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副组长参加,列席人员视议题内容确定;
3.领导小组会议根据专项斗争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召开。
二、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镇党委、镇政府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落实省、市、县、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部署的重大工作任务;
3.研究全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的审定;
4.其他需要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会议程序
1.议题提出。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组长、副组长和各成员意见后提出。
2.议题确定。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决定会议议题和具体召开时间,办公室负责通知并组织会议。
3.会议纪要。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呈组长审签后分送组长、副组长及相关成员。
四、议定事项落实和督查
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由主管组长牵头推动落实,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会议决定事项办理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全村通报。
五、有关要求
1.重大事项提交会议研究前,根据需要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合法合规性审查。
2.领导小组会议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向组长请假。
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相关人员不得向外泄漏领导小组会议内容、讨论过程、讨论情况。
4.会议原始书写记录、录音、有关材料及形成的《会议纪要》一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归档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