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监当前防控金融风险亟待解决的问题
管的责权不清晰以及协调难。当前影子银行、各类地方性资产交易平台、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跨越了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多个领域,并不断突破监管边界。一方面,由于各监管机构目标各异,法律法规分散,单一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协调多个部门。另一方面,由于金融管理职责划分仅有原则性规定,各金融管理部门履职边界模糊、职能定位不清,造成各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监管合作难”和“合力处置风险难”,形成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并存的现象。此外,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能不清晰,一些金融活动游离在金融监管之外。
2. 金融信息的不对称、监管信息割裂
一是金融市场信息存在不对称。2015年以来股市配资、云南泛亚、“E租宝”等事件爆发,一方面是因为监管规则缺失,另一方面也因监管部门对金融风险缺乏准确把握和提早应对。如2015年股灾中,早期监管部门虽然知道场外配资有杠杆,但不清楚杠杆率究竟有多高。二是金融市场信息割裂。由于监管数据呈碎片化、零散化,缺乏有效顺畅的共享渠道,数据壁垒仍较为明显,数据应用仍是各自为战,缺乏有效的整合协同,跨领域和跨企业的数据应用相对较少,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及时、全面地掌握金融业整体运行风险。从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建立运行情况看,总体运行良好,但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割裂,有的部门出于信息保密的需要,不愿意提供信息内容。
3. 金融创新的不规范、不透明问题
一是金融产品嵌套叠加增加了不透明度。近年来,我国金融创新步伐加快,一些资管通道业务与结构化工具相结合并广泛运用,衍生出众多交易结构日趋复杂的金融创新产品、新交易模式,导致资金来源和最终投向不明、底层资产不明晰等问题。二是金融科技的交易过程和信息披露不透明。一方面,在互联网虚拟环境下,金融科技平台的交易信息仅局限于内部了解,交易过程并没有向外界包括金融监管部门开放,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当前制度层面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规范性要求不高,一些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披着“金融创新”外衣浑水摸鱼,推出的很多产品借助跨区域、跨平台的方式掩盖产品真相,或者虚假设置项目,甚至从事自融、非法集资、庞氏骗局、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三是一些新型金融实体缺乏应有的规范。一方面,一些金融控股公司结构复杂,信息披露不到位,关联交易不易察觉,交叉性风险较大,将加大金融体系风险。另一方面,各地以金融创新和打造区域金融中心为名,邮币卡、贵金属、原油类、金融资产、股权、文化产权等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其规模和风险性质难以确定,加剧了金融市场的脆弱性,积聚了较大的金融风险。
4. 市场自由化发展带来的金融监管的滞后
当下的民间融资,一是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管理公司等非经营企业开展借贷业务十分活跃。二是对于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管理的套利行为。三是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的影子银行风险。四是在新业态新机构新产品快速发展,金融风险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跨境传递更为频繁的形势下,监管协调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更加突出。在此形势下,金融监管的前瞻能力不足。一些监管部门发展与监管职能错位,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了解认识存在较大差异甚至分歧,容易产生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调查发现,某互联网金融平台利用了监管漏洞,将线下小额贷款公司的牌照用于线上放贷,监管部门很难实现对风险事件的预判和检测,从而很难发现潜在风险。此外,现有正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适合新型金融领域。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容易钻法律空子,特别是现有法律并未对以互联网理财、互联网资产管理等为名的各类公司属性做出明确规定,对于互联网公司开展的各类业务难以鉴别其合法性;第二,对于交叉性金融控股集团,目前我国还暂未出台有关金融控股集团的法律法规,对于其监管还缺少法律依据。
二、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几点建议
1. 发挥央行“牵头拿总”作用,金融稳定委员会下设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区域金融稳定办公室作为其派驻分支机构。
要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筹下,对各区域金融稳定办公室进行统一监管指导,制定统一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监管规则。各地区办公室由各区央行牵头设立,负责统筹全区域的金融风险防控工作, 对一些重要性、倾向性和全局性问题及时做出具体监管协调安排,有效提升协同监管效率,同时加强对监管行为的再监督。地方负责地方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处置,维护属地金融稳定。各区域办公室负责对地方金融监管有效监督,纠偏问责。基层人民银行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央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充分发挥人民银行机构的力量,统筹系统性风险防控与重要金融机构监管,对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产品,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全面建立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框架,强化综合监管。统筹政策力度和节奏,防止叠加共振。各区域金融办公室同时要加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充分实现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和风险处置协商,防止民间金融风险向正规金融体系蔓延。
2. 制定完善金融业综合统计标准,分阶段推动金融数据开放、共享和统一金融大数据平台建设
要加快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
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制定完善金融业综合统计标准,建立金融大数据平台,全面收集交叉性金融、互联网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统计等信息,提高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研判能力。针对金融机构数据分散和隔离问题,建议监管机构(央行)牵头,分阶段推进金融行业安全可控的数据开放共享。首先从制定统一数据目录,明确最低开放标准着手,逐步鼓励各金融监管机构创新合作模式,搭建金融行业统一数据平台,克服跨组织数据流通障碍。同时进一步推进金融大数据应用成果共享合作,建立金融大数据行业的长效沟通机制,促进金融大数据应用成果在各部门的经验分享和互动交流。
3. 强化对金融创新活动、新型金融实体的监管
对于金融创新,基层人民银行一是要及时关注,动态跟踪分析创新产品的交易情况、风险传递和规模变化。二是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风控制度建设和风险统计监测。三是要建立全面系统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保证及时掌握业务运行情况,评判业务运行风险。四是要规范金融创新产品的设计和信息披露,特别是对复杂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交易过程和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对创新背景、创新路径及其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做出详尽披露。对于互联网平台及时纳入网联监管平台,从而提高监管前瞻能力。通过全景式、穿透式等实质性监管,准确识别相关风险边界和可能传染路径,并基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一根本目的和产品风险特征,决定是否实施相应监管措施。通过及时排查和堵塞漏洞,规范引导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业务,进一步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取得更大成效。
4. 进一步加大信息披露违规违法惩处力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追究。
加强金融监管制度的顶层设计,尽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等基础性制度,规范金融控股公司、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等行为,为基层人民银行履职提供保障。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责任一定要具体追究到人,切实扭转信息披露的道德风险和隐形担保问题。建议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及下设分支机构的框架下建立公众投诉集中收集处置平台,鼓励信息披露违规违法举报,构建和强化信息披露立体监管网络,健全舆论反应机制,倒逼金融企业治理改善和信息披露质量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