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四种形态” 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县委书记廉政党课讲稿
同志们:
按照省纪委要求和安排,我作为全县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给大家上一堂题为“实践‘四种形态’,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专题廉政教育党课。
目前,全国都在组织开展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活动,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两个重要理论成果就是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进条文,这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最新实践成果的总结与集纳,也为开展党内监督工作提供了遵循。《准则》中要求“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也是落实“四个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具体要求。
刚才大家都看了警示教育片,这些贪腐分子都是一步步滑向违纪违法甚至犯罪深渊的。这也充分说明了我们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层层设防阻止,避免小错误演变成大祸害的极端重要性。
基于以上考虑,这次廉政教育党课我就讲讲“四种形态”的问题。
一、深刻把握“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是“四种形态”的首次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要求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理解才能求解。那么我们该如何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呢?我们知道,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依据纪律和规矩这把尺子划分的。第一种“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强调的是“防致病”理念,要求全体党员勇于自我批评、自我监督,并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同时强化组织责任,加大组织监督力度,严抓严管,小过即问,小错即纠,远离纪律和规矩“底线”,防止一时迷失,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强调的是“正歪树”理念,对那些自律不严、常态化监督不力而触碰党纪党规“底线”的,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处理和纠偏,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小患酿造成大祸。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强调的是“治病树”理念,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要不留情面,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以达到当头棒喝、用猛药、治病救人的目的。第四种“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强调的是“拔烂树”理念,对这类严重腐败分子,除通过纪律处分予以惩戒外,要坚决追究法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及时清除党内毒瘤,保持党的健康肌体。“四种形态”所对应问题性质逐步加重,所涉范围却逐步减少,真正体现出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只有自觉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准确理解和把握“四种形态”内涵,我们才能有的放矢,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区分“极极少数”与“绝大多数”、“小毛病”与“大问题”、“破纪”与“破法”、“轻处分”与“重处理”的界限,适时有针对性地“防致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切实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从而维护整片“森林”的健康生态。
二、要提高对“四种形态”重要性的认识
一是“四种形态”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新思维。“四种形态”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思想上一脉相承,理论上不断深化,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深刻意蕴。“四种形态”,通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解决的是“整体”和“部分”的问题;通过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解决的是“一般多数人的问题”;通过加强权力监督制约,重处分严重违纪者,解决的是“重点少数人的问题”;通过立案审查、严打腐败分子,解决的是“极极少数人的问题”;通过减存量、控增量,解决的是量变、质变问题。这“个别”与“一般”的处理,“多”与“少”问题的解决,“量变”、“质变”的管控,体现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思维,是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在审视、指导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我们必须坚持这一基本立场观点方法,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量变”与“质变”的关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落实好“四种形态”的要求,用党规党纪管住全党,使党永远为民宗旨不改变、永葆本色不退化、永立潮头不落伍。
二是“四种形态”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新方略。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全,要害在严,重点在治。“全”,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包含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严”,不仅只抓涉嫌违法,而是更加注重日常的管理监督和违纪干部的处理挽救;“治”,不仅有打“虎”拍“蝇”的惩治,而且有日常的管治以及对违纪干部的救治。只有三者统筹兼顾,有机统一,才能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四种形态”不仅体现出了“全”,要求教育大多数、管住大多数、保护大多数;又体现出了“严”,不仅要求严格,而且动辄则咎,不仅抓早、而且抓小,不仅处理违法、而且处理违纪,罚责相当,公平严格;还体现出了“治”,不仅“正歪树”、而且“治病树”,还坚决“拔烂树”。可以说,“四种形态”既涵盖全体监督对象,囊括不同程度问题,又综合多种执纪方式,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高度契合,是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这一战略作出的具体部署,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举措。“四种形态”的提出,对党员干部来说,要求不是放松了,而是更严了,标准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来讲,任务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多了,力度不是减弱了、而是增强了,节奏不是放慢了,而是加快了。
三是“四种形态”体现了正风反腐新思路。正风反腐需要创新思路、把握规律。“祸患常积于忽微”。党员干部“破法”者,无不从“破纪”始,这是作风问题、腐败问题产生的一般性规律。如何打破非“好同志”即“阶下囚”的困境,“四种形态”回答了这一实践问题,那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谁违反了纪律、破坏了规矩,就会随时受到纪律的惩戒;何处发现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就会立刻查处、及时处理;何时有“虫子”,何时就有“啄木鸟”,不让正树成歪树,歪树变烂树,从而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最大限度控制腐败增量,这是对反腐倡廉标本兼治方针的深化。“四种形态”突出预防,“初病”早治,防止病情扩散、医治迟缓,是“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要求的新体现,贯穿着抓早抓小、严管就是厚爱的工作理念,彰显了中央和中央纪委对党员干部的高度负责和关心爱护,这是对我们党“ ……此处隐藏3652个字……《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是要被严肃问责追究的!
前一段,驻马店市汝南县发生了一起多名县直及乡镇主要负责人工作日午间聚餐饮酒致1人死亡的严重事件,事件披露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多名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彻查严查。省纪委成立专项核查工作组进行督导核查,并向中央纪委上报了相关情况。省纪委书记任正晓分别对驻马店市市委书记和纪委书记进行了批评谈话,汝南县纪委对7名直接责任人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驻马店市纪委对5名负有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汝南县领导分别给予了党内警告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汝南县的这一追责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我们的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出了问题是要被追究责任的。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委书记的职责。党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党的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四种形态”是以党的纪律为尺子进行划分的,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为党委履行好主体责任提供了具体方法和抓手。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纪律规矩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针对从违纪苗头到涉嫌破法的不同程度,区别不同情况,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党纪轻处分、党纪重处分、职务调整或执纪审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处理。很显然,这为管党治党提供了具体方法和有效抓手,与党委履行日常管理监督责任有直接关系。“四种形态”提出的时间已不算短,而且已经正式“入列”党内法规。在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全党每一位同志都不能置身事外的今天,作为党的领导干部,对“四种形态”还不甚了解,实在是说不过去。
实践和运用“四种形态”,主责就在党委。加强批评教育,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抓早抓小,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与自我批评常态化,强调的是党委主体责任,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基础、最大量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既是监督执纪的要求,也是党章规定的党委的主体责任。“四种形态”不是纪委一家的事,恰恰相反,“四种形态”主要是党委的事。加强批评教育,都是党委的职责,是党委、党委书记应该直接、主动开展的工作。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当好“婆婆嘴”,敢于板起脸来抓管理抓监督,使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成为常态,及时阻断违纪进程,防止“破纪”演变成“破法”,是各级党委、党委书记必须落实的任务。纪委对党员的执纪审查、纪律处分,也需要党委的领导、支持和保障。党委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增强责任担当,在率先垂范的同时,压实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才能推动各级党组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管党治党才能实现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对党委书记而言,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是职责任务,而且是必修课;不仅要推动落实,而且要亲自实施。对此,无论哪一级的党委书记,都必须谨记、笃行。
五、用好“第一种形态”是关键
我们曾经在初中学过一篇课文,叫《扁鹊见蔡桓公》,蔡桓公作为一国之君,很害怕别人说自己有病,讳疾忌医,结果病情越来越重,后来导致疾病深入到了骨髓,成了不治之症,最终无药可医而死。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对小病不能放松警惕。其实,管党治党也应循着这样的思路,就是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严”字当头,防微杜渐,防治小病发展到大病,甚至是不治之症。
“四种形态”排第一位的就是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这是防止“好同志”成为“阶下囚”最基础、最主要的一环。从范围上看是面向绝大多数,从处理上讲这是最轻处理,而且这应该是常态,必须在这方面下功夫。2016年1至11月,中央纪委处置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中,谈话函询1305件次,比2015年同期增长96.5%。同时,“四种形态”是一个整体,每种形态的多与少是相对而言的,只有把第一种形态做实做细了,真正成为常态,其他三种形态才能有效减少。所以,我们高度要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大谈话函询力度,首先把好“四种形态”第一关。
一是夯实基础。我们针对反映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要坚持把“四种形态”和五类处置标准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分档处置台账,实行动态管理、跟踪督办。同时,要不断加强学习培训,切实提升对实施“四种形态”的理解和把握,既要消除谈话函询可能造成执纪手段弱化的顾虑,解决“不敢用”“不愿用”的问题,又要严格按照线索处置标准执行,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防止出现“乱用或滥用”的问题,为做好谈话函询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讲究方法。每次谈话前,实施谈话的领导干部都要针对具体的人和事,结合实际情况,全面分析研究,理清问题线索的具体内容和主要脉络,做好充分准备。具体操作过程中,坚持从教育警示党员干部的目的出发,坚持从党性上说事,按党章规定说理,注意方式方法的选择。由于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因人、因事灵活对待,才能取得好的效果。总的原则是,依法依纪,慎重处理,对那些对党忠诚、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的干部,我们要综合考虑问题性质、认错态度等因素,体现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依规依纪从轻处理。
三是加大力度。我们要充分发挥谈话函询防微杜渐、关口前移的警示教育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始终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见人见事、动真碰硬,紧盯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不断增强谈话函询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对于一些干部心存侥幸,兜圈子、绕弯子,避实就虚、“转移视线”、瞒天过海,甚至是屡谈不认、拒不配合的,一方面要进一步耐心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另一方面,对那些问题特别严重的“极极少数”,该立案调查的必须立案调查,绳之以纪、绳之以法,绝不让腐败分子蒙混过关,该严惩的要坚决严惩。
四是注重效果。谈话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谈话让党员干部受到教育警醒,引导他们重温党章,学习党规党纪,增强党的观念、纪律观念,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习惯于在纪律监督下工作,这样才能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同志们,春节马上就要到了。为了让大家过一个廉洁祥和的春节,我再强调一下节日期间的党风廉洁问题。春节是中国的传统佳节,也是我们守好廉洁关口的关键时间节点,对我们每个领导干部来讲,也是面临的一次严峻考验,有很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不廉洁问题往往就发生在过节这样的敏感时期,我们有很多干部往往也是过节期间,造成难以纠正的遗憾。为了预防“节日病”的发生,县纪委下发了《关于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做好党风廉洁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严禁违规公款吃喝,严禁公款旅游,严禁用公款接待走亲访友、旅游等非公务活动,严禁违规使用公车,严禁违规赠送和接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年货节礼,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这些规定和我们出台的治理酒桌腐败“十条禁令”就是县委的态度和要求。希望同志们要严格遵守、身体力行。县纪委要畅通信访渠道,强化执纪监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明察暗访,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严肃实施责任追究,并对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曝光。
最后,祝同志们过一个快乐祥和廉洁的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