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个人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时间:2024-11-16 06:22:52
侦查监督个人工作总结(精选多篇)[此文共14312字]

第一篇:侦查监督工作总结2篇

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进一步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在全省建立了联席会议、重大疑难案件沟通、上下级侦监部门联动、案件质量保障等四个工作机制。采取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不捕说理加强上下沟通、市级院审捕案件报省院备案审查等八项工作措施。制定下发了《职务犯罪案件同级审查意见书》、《立案监督案件跟踪卡》、《不予逮捕理由说明书》等六个规范性文件,以确保改革工作的规范运行。

强化监督,增强效果。共受理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案件350件401人,决定逮捕358人,不捕36人,不捕率为9.1 %,同比上升了3个百分点。

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积极引导取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介入侦查186件次,参与重大案件讨论41件43人,纠正漏捕2件2人,发出检察建议28件32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1件次。

我省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改革工作受到了高检院的好评,先后三次向全国检察机关转发了我们的工作经验,《法制日报》就我省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改革情况,专访了王建明检察长。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2):

##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现有干警四人,肩负着辖区内所有刑侦部门的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由于地处市中区,刑事案件多,疑难案件多,我们以全市1/10的侦查监督干警数,承担着全市近1/3的侦查监督工作任务。

新的形势下,如何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实际困难,使干警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顽强拼搏的工作作风,保障侦查监督工作健康深入发展,是我们政治思想工作中的一项严肃课题。

近年来,我们按照 “xxxx”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既尊重人、信任人,又善于培养人、塑造人;既关心人、帮助人,又积极理解人、支持人;既激励人、鼓舞人,又严格管理人、规范人,进一步增强全科干警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初步形成了以“团结拼搏、奉献向上”为主题的科室精神。

通过增强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创造性地开展政治思想工作,有力地保障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近几年来,我科所办案件的准确率均达到100%,人均办案数量一直位居全市第一位,在市院组织的量化考评中,连续三年荣获第一名,连续三年被市院和本院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被市院记三等功一次,被市委、区政法委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荣誉称号。有2人次受到省级表彰,6人次受到市、区级表彰。

第二篇:2014年上半年侦查监督工作总结

二〇一四年上半年侦查监督工作总结

2014年上半年,我院侦查监督科在院党组和市院侦查监督局的领导下,紧紧围绕院党组确定的目标任务,认真贯彻全市侦查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争先创优意识,强化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全面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2014年上半年侦查监督工作情况

2014年1至6月份,侦查监督科共受理各类报捕案件201件290人,批准逮捕255人,不捕35人,其中存疑不捕14人,无逮捕必要不捕20人,不构成犯罪1人,不捕率为12.07%。

在诉讼监督方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4件4人,追捕犯罪嫌疑人12人,其中已被有罪判决5人。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3份。

二、主要工作做法

1、在严把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积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严把案件质量是侦查监督工作的底线。我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认真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实现全部案件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同时,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同时,全科干警认真学习最新司法解释及相关理论知识,对新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及《刑法修正案(八)》 1

等司法解释在第一时间内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并运用到侦查监督实践中,为提高案件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我科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侦查监督的工作重点,对每一起受理的报捕案件,承办人均会在第一时间内审查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是否可能存在不稳定因素,如果存在这些问题,承办人则积极开展调解和化解矛盾工作,力争利用审查逮捕有限的时间促成双方当事人矛盾的化解。在所有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的20人中,绝大部分都是在审查逮捕阶段完成了调解工作。如我科办理的徐正洪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徐正洪与被害人均为外地人,同在我县一工地打工,因工作琐事二人发生争执引起撕打,导致被害人从一米多高的脚手架上掉下来,尾骨骨折致轻伤。案件发生后,徐正洪家人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但被害人要求赔偿10万元,徐家难以接受,迟迟没有达成协议。徐正洪的儿子今年参加高考,得知其父的情况后,表示要退学去打工挣钱供其父赔偿。了解这一情况后,我科承办人主动约被害人见面,做其思想工作,促成双方和解,最终双方以4万元达成协议,我科根据徐正洪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其不予批捕,徐的儿子也正常参加了高考,从而化解了一起可能引起不稳定因素的矛盾。

2、积极推行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

2014年,省院将“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作为向社会公开承诺办好的“十件实事”之一,市院侦查监督局也将其作为今年侦查监督工作的重点进行了安排部署。我科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与公安、法院以及本院公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召开了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及主管副局长、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及主管副院长、公诉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检察长参加的座谈会,通报了市院关

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并在我院以前制定的“无逮捕必要案件参考标准”的基础上,达成了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非羁押诉讼的一致意见。具体而言,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加强对刑事拘留适用的把关,对符合非羁押诉讼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侦查监督部门对在审查逮捕环节中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无逮捕必要的不予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和刑事审判部门对符合非羁押诉讼的案件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对于这一制度实行中存在的问题由以上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座谈会进行协调解决,必要时由主管领导协调处理。这一制度实行以来,已取得初步成效。2014 ……此处隐藏9759个字……灾难性的违法侦查就可能难以避免。” 因此,强化侦查监督的第一步就是要提高对侦查活动的参与程度。然而,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参与侦查活动没有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要参与侦查活动,必须得到侦查机关的理解和配合。在实践中如果一开始就以加强监督为由要求参与侦查活动,恐怕会引起侦查机关的抵触和反感,难以顺利实施。福田区检察院在开展侦查监督前移机制的创新探索中,正是以指引侦查为切入点,提出了由侦查监督部门派驻检察官到案发一线的基层派出所挂点开展提前介入和侦查指引,提高案件质量的工作思路,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认同,建立了“驻所检察官”制度,即派出检察官驻派出所开展侦查指引活动。“驻所检察官”被命名为侦查联络检察员,简称联络员。

2.派驻业务骨干担任驻所联络员,履行培训、咨询、指引职责。

选派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业务骨干挂点1至2个派出所,由各派出所为联络员提供了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联络员的具体工作有:以专题讲座、专案剖析、参加法制例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系列业务培训活动,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应派出所要求,就一些疑难案件的定性和证据问题向派出所提供咨询和指导,注重解决案件的细节问题,从案件管辖、定性、取证证据方面提供详尽的法律指引;深入到案发的第一现场,对案件的定性和侦查方向提出指导意见,并对案发现场证据收集提供具体指引,提高证据收集的及时性和完备性,避免因证据灭失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无法批捕、起诉。

(二)以加强监督为突破口,不断调整联络员工作模式

检察官前移侦查一线工作机制根本目的是要加强侦查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通过驻所工作,掌握第一手的真实信息,从而保证侦查监督活动的实效。

1.结合办案,进行侦查监督

光指引不办案,侦查建议的落实得不到跟进,办案中进行的侦查监督就缺乏必要的认知资源,产生前期介入成本的浪费。因此,联络员除对提前介入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外,还在审查批捕阶段办理已提前介入的案件,进行重点监督。如果发现已提前介入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刑拘时间届满后仍未提请批准逮捕,则可以对该案进行监督,审查公安机关有无违法撤案,以罚代刑的情况;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还可根据前期提前介入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是否存在违法取证等情况进行监督。

2.开展对立案活动的监督,扩展监督新途径

对一些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立案的案件,检察院可以通过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方式对案件把关,促使公安机关撤案。但是刑事立案程序一旦启动,就不可避免的要侵犯当事人的权益。与其在批捕、起诉阶段再进行纠正,不如在前期就进行纠正,尽量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侦查联络检察员在派出所一线了解到案件情况后,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进行了法律适用指引及监督,促使侦查机关对一些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案件及时处理,有效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以深化监督为落脚点,突出重点, 探索专业化、常态化的指导监督机制。

通过侦查监督机制创新,检察官前移案发一线,使检察机关及时了解最新治安动态,进一步提高了对整体刑事犯罪活动和规律进行动态监控和分析的能力,为突出重点,延伸监督领域,深化监督奠定了基础。

1.加强对新型案件侦查的指导和监督。

“检察官系刑事程序进程中决定性的过滤器。” 因此,检察官应不断寻找不同社会时期严厉打击与宽大处理的平衡点,达到既最大限度的保护法益又最大限度的保障自由。实践中对专业性较强的新型案件,基层办案部门往往存在畏难情绪,存在消极对待的现象,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对此,检察机关在对基层治安状况动态整体把握的基础上,有必要及时引导侦查机关将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及时纳入侦查范围,这是法律监督的题中之义。2014年,联络员在办案一线了解到华强北出现大量利用pos机帮助他人套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新问题后,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为该行为属于《刑法修正案七》中涉嫌非法经营罪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据此建议侦查机关予以打击。后福田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并顺利起诉,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即成功办理了该类案件,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2.实现个人指导和专业化办案组指导相结合。

办案一线情况复杂,突发事件频发,面对办案民警的咨询,回复时间要求紧,疑难复杂案件凭联络员的个人能力难于在短时间内妥善处理。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医院的运作模式给了我们启发。 一般病人就诊时都是先到门诊,门诊不能即时诊疗的病人会转到各专科住院,由专科医生诊疗。借鉴此模式,可将办案检察官分为几个专业小组,办理不同类型的案件。如此一来,侦查联络检察员就好比是办案门诊,在侦查一线提供侦查指引,而专业小组就是办案专科,当出现侦查联络检察员解决不了的疑难复杂案件时,就由专业小组以专业知识来共同指引。这样各位检察官既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彻底改变之前各检察官“单打独斗”的局面,形成提高检察业务水平的合力。自成立专业组以来,侦查联络检察员和专业小组成员联手成功介入了多起案件,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侦查效果。

3.完善指引侦查的常态机制——重大敏感事项全面通报

联络员的提前介入,有效地加强了侦检合作,提高了侦查效率,对妥善解决案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传统提前介入机制仍存在缺陷,特别是对立案前侦查活动指导、监督不足,一些重大、敏感事项事发后、立案前处理不当,对往后的侦查、诉讼造成巨大障碍。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和网络舆情影响力的增强,重大、敏感事项发生后一旦处理不当,则可能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为了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案件质量,进一步共同维护辖区稳定,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公安分局在联络员制度基础上于2014年6月进一步建立了重大敏感事项通报机制,明确了通报范围、通报时间和通报程序。和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相比,重大敏感事项的通报时间从立案后提前到了立案前,即在事件发生后,不论是否已立案,均要在短时间内通报给侦查联络检察员。重大敏感事项通报机制是对侦查监督前移机制的进一步深化和扩展,有利于侦检双方就辖区内重大、敏感事项的处理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完善了对构成刑事犯罪事项的侦查活动全程监督的链条,切实保障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对提高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指引、监督效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四、结语

三年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机制创新已由最初的大胆设想发展成有一套较完整的运作机制的工作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机制创新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解决:如联络员梯队建设有待加强,驻所联络中对侦查机关办案信息的获取渠道有待扩展等等。尤其是现有的机制创新由于缺少自上而下的规范支持,机制运作更多地依赖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和侦查机关“达成共识”,更多的类似于“行政合同” ,而没有强行法的效力。要真正实现全国范围内侦查监督部门职能的真正转变,还有待于由上而下具有法律效力的创新举措,对此,希望福田区检察院的创新探索能为此提供一些有益的素材与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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